经办机构不得收取担保费
发布时间:2014-05-30     作者:西安日报    来源:西安日报    浏览量:961   分享到: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印发《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贷款额度、期限等。

  《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中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给予优先重点支持。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各级经办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贷款申请人贴息贷款担保费或其他额外费用。

  作者:顾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