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手册(三)
发布时间:2019-03-11     作者: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来源: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浏览量:1142   分享到:

    

    

  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一轮督导整改落实情况公布:整改期间,10省市打掉涉黑犯罪组织100个,摧毁恶势力犯罪集团1129个,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49.43亿元,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2896件3021人,推动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  

 

    1.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10个重点

    1.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恶”“村霸”等黑恶势力;

    2.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垄断建筑工地、施工小区沙子等建材供应的“沙霸”等黑恶势力。

    3.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看管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菜霸”“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雇请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垄断市场,破坏生产、抢占工地、暴力拆迁、强行收取“地盘费”“管理费”“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5.在街头、火车站、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人群密集区域及公共交通工具上拉帮结派、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霸一方和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6.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歌厅、舞厅、洗浴、发廊、棋牌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及住宅小区开设赌场、容留和强迫妇女等卖淫涉毒的黑恶势力。

    7.以“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形式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涉及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及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8.煽动村民闹事闹访缠访、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采取封门堵路等形式,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9.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10.包庇或者纵容黑恶势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保护伞”以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涉黑类犯罪类型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的特征

    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5.恶势力具备的特征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3起或3起以上)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6.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

    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7.软暴力

    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

   

    8.“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就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实,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帐平帐”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目的。

   

    9.“十二黑”

    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

   

    10.“一队四霸”

    地下执法队,村霸,沙霸,市霸,恶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