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的减税期盼
发布时间:2019-05-27     作者:京燕网    来源: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浏览量:1199   分享到:

  2019 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增值税改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这给融资担保行业带来新的期盼。早在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就提出,要落实好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今年2月国办发布的《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到落实对融资担保行业的财税扶持政策。

  作为破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融资担保行业及其机构承受着较大的风险压力和经营压力。近年来,尽管有关部门推动税收改革惠及了大量行业、企业,但融资担保行业人士认为,该行业所享受的税收实惠相对不明显,需要进一步减税降负,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加强金融系统对小微和“三农”“最后一公里”的支持。

 

  税改实惠几何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行业特性,多数融资担保机构对增值税改革的获得感不明显。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但是,对比一般金融机构“营改增”,担保机构的政策效果与预期有差距。

  增值税有关政策不是根据机构类型而是根据特定业务类型制定,而目前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亚于一般金融机构,问题在于增值税免税政策在申报条件上被认为过于严格。记者从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获悉,全国有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包括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免税条件;特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这与融资担保机构在经济转轨期普遍代偿率偏高的现状存在偏差。同时,政策对免税证明材料要求也较高,需要受保对象和担保、再担保机构有较高的内部管理水平,而受保对象大多为小微企业,其管理相对粗放,免税证明难以完备。因此,大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尚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带来的实惠。

  业内人士还表示,较重的所得税也制约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

  按照现行要求,一般金融机构针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风险项目计提的准备金无需在第二年转为当期收入;而融资担保公司上年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次年须转回纳税,只有在认定代偿形成损失的情况下才可抵税。

  由于追偿周期长、损失认定条件严格且滞后,加之税收征管实践中,融资担保公司还不能适用金融企业的呆账核销政策,造成融资担保公司一方面要支付代偿款项,一方面又承担较高税负。而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费率又较低,往往现金流出严重超出现金流入,失血多于造血,削弱了其准备金积累能力,降低了代偿能力,进而影响对小微企业可持续服务的水平。

 

  “准公共产品”的制度匹配

 

  受访人士表示,融资担保业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行业发展十多年来,尚缺与融资担保公司“准公共产品”定位相匹配的财税制度安排。

  当前,宏观经济下行承压,小微企业经营出现较多困难,暂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小微企业增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银行贷款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必须承担起“准公共产品”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先行替小微企业代位偿还银行贷款。小微企业经营好转后,再依法归还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款。

  记者调研发现,这其中有不少小微企业最终无力偿还代偿款,进入法律诉讼或破产清算程序。融资担保公司只能通过这些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依法处置,才能弥补自身的部分代偿损失。

  具体来说,当下处于不动产资产价格下行阶段,破产企业剩余财产的处置通常历经法院几次的拍卖、流拍、降价、再拍卖,直到以物抵债阶段时,拍卖标的资产往往只剩下约50%的价值。而此前,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担保服务时拥有的法定物权一般不足50%,由此前者的代偿款回收率仅约25%(50%×50%),损失率高达约75%。

  这一背景下,融资担保公司在被迫接受以物抵债,办理资产过户登记时,还要缴纳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费和相关滞纳金,约为标的资产的10%。而这些税费,原本部分由原有产权人缴纳,在企业破产时全部由产权暂时受让人——融资担保公司承担,由此又降低了标的价值的5%(50%×10%)。融资担保公司的代偿损失率最终升至约80%(75%+5%),还不包括代偿资金占用机会收益的损失。

  受访人士认为,症结在于,上述以物抵债资产交易并非融资担保公司的意愿,而是其履行服务小微的“准公共产品”责任而采取的暂时性资产交易,是对物权的阶段性持有,不应视同为普通的不动产交易而承担高额税负。

 

  有待顶层设计

 

  业内人士建议,为顺应中央扶持小微企业、激发民营企业活力、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以及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希望有关部门深度调研,进一步调动融资担保机构为破解小微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积极性,保持其必要的可持续发展与服务能力,调整相关财税政策,切实减轻担保、再担保机构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方面,建议在充分考虑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定位和行业发展特殊性的情况下,加大增值税免征力度乃至实行普惠制。所得税方面,建议担保赔偿准备金参照金融机构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政策。

  更进一步,融资担保行业在历经十多年发展尤其是行业全面整顿后,留下的机构大多具备承担“准公共产品”责任的意愿和能力,建议对相关财税安排做出微调,在顶层设计上做到与时俱进。

  财税部门早年曾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现的类似情况制定过优惠政策。受访人士建议,可参照《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结合融资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减免其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相关税费,保障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